第二章: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2016.10.12)

2022-10-27 09:10:23 论坛: 动态 作者:倪育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与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劳动者规章制度8 奖惩 第九章 保密制度和竞争限制 本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人和正式工人;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员工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劳动义务。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公司有义务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有权决定生产经营、劳动人事管理,有权分配工资和奖金,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利和其他权利。第二章员工招聘、培训与教育 第五条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实行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公司按照综合考核、选人用人、任用人才、先内选后外聘的原则招聘员工,不招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员工。第七条 员工应聘本公司职位,一般应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符合任职条件。第八条 员工应聘本公司职务时,必须依法终止或者终止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虚假信息。第九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聘用员工时,不收取员工押金(物),不扣留员工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十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公司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岗前培训,

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第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支付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和员工违约时的培训费用补偿,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第十二条公司对新入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期,计入公司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招聘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自员工入职之日起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员工应在收到劳动合同时签字。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由员工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可生效。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五)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非因工生病或者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安排。(2)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

胜任工作;不称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湾。经常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三)订立劳动合同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无法协商一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将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代员工通知);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确认公司曾患职业病或工伤,完全或部分丧失。(二)疾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处于妊娠、分娩、哺乳期的女职工;(4) 应征入伍,在义务兵役期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为聘用该员工而支付的费用;(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处理;(三)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第二十一条 非公司过错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职工自愿离职的,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损失。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签的;(二)员工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

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妊娠、分娩、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妊娠、分娩和哺乳期。 . 至期限届满(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续签,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并向员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五条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美容院员工奖罚规章制度,自员工提供必要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不到半年但不到一年,以一年计算;不到半年,发半个月工资。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期或综合计时工。另有规定。第二十八条员工的休息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第二十九条 员工加班,由部门经理或主管自行安排,或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自行申请批准;经批准加班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第三十条 员工的 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如下: 公司实行法定休息和休假,具体休假和休假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对于晚婚(男性 25 岁,女性 23 岁),增加 10 天。(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享受3天丧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员工配偶的父母可在3日内享受丧假。(3)产假:女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假15天;难产15天;

(第一个孩子24岁以后出生)产假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该男子有7天的哺乳假。(4)年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年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10天年假;工作20年以上者,可享受15天年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公司按员工应休但不休的年假天数支付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第五章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 第三十二条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公司为员工福利支付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社会保险。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结构化工资制度,员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工资等事项,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职工加班费按职工基本工资(即职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正常日薪=基本工资÷21.75天,时薪=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费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第三十五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平日加班,加班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如果您在休息日加班美容院员工奖罚规章制度,无法安排补休,将获得加班基本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发基本工资。加班费的300%。第三十六条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不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七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工资。员工如需查阅工资单,公司应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月以货币支付职工工资;上月工资在每月15日前支付,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员工支付其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内)内停工停产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支付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内)内停工停产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支付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内)内停工停产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劳动者应当获得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内)内停工停产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劳动者应当获得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内)内停工停产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定期给予职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四十条 职工一年医疗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为:工作不满五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算;工资的70%;工作10年以上者,基本工资的80%。第四十一条 一年内就医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职工,应当停止病假,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伤救济金:工作不满五年的,按工资的50%计算;1岁以上的人工资的60%。第四十二条病假工资或者救济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第四十三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全部工资的20% ,且扣除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处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扣除后的最低工资。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个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全薪的20%,且不得低于扣除后的最低工资。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休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代缴或者减少职工工资,但不属于工资扣除: (一)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二)代扣代缴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三)法院判决、裁定应当扣留的赡养费和赡养费;(四)扣除职工确认支付给公司的费用;(五)扣减公司对员工违纪违纪行为处以的罚款;(六)劳动合同有约定 (七)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降低工资的;(八)因经济利益下降导致浮动工资减少的;(九)因员工事假而降低工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者费用。第四十五条公司逐步完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补贴。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待遇。第四十五条公司逐步完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补贴。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待遇。第四十五条公司逐步完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补贴。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