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跃东【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承办律师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适用绝不枯燥,外界的铿锵有力的口才,促进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是律师职业风范的恰当体现。
【基本案例】AA、AA、AA、AA年,有人介绍他到整形美容医院(以下简称美容院)做隆鼻整容手术。手术后一段时间,夏对自己鼻子等的美容效果并不满意。同时,夏也发现美容院植入他鼻子的假体非常不稳定。X多次联系美容院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解释手术部位需要恢复期。
BB月BB,BBBB年,A去美容院复诊。经过美容院整形外科医生的诊断,A的手术后遗症确实存在。随后,美容院的整形外科医生对指甲进行了“修复手术”,在没有征得指甲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植入指甲鼻部的假体取出。A的鼻子已经恢复到AA、AA、AA、AA、AA整容前的状态。
A认为,在美甲的过程中,美容院不仅没有告知美甲“隆鼻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且在手术前也没有与美甲充分沟通,没有按照指甲鼻子的实际情况。诊断和治疗,导致整容手术完全失败。在随后的“修复手术”中,未经甲方同意,将甲鼻部的假体取出。这些失误导致了两次指甲整容手术,不仅没有达到整容效果,还留下了明显的缺陷。A随后多次前往美容院如何给美容院提意见,要求美容院为手术失败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美容院对A的要求置若罔闻。
A委托我们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他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由于A做了两次整容,不仅没有达到整容效果,而且还留下了明显的缺陷,提出“美容院针对手术。” 未能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在我们具体处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什么是整容“手术失败”的问题。而整容“手术失败”究竟是什么问题,难免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①什么是“整容”,即“整容”的概念。
②“整容是失败还是成功”的标准是什么?
这些问题看似容易理解,但基本上没有法律标准可以参考。正因如此,如果A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此案,这些问题极有可能被美容院提出作为抗辩的依据,使法院难以认定相关问题,从而成为A处理的障碍。依法处理该问题。
专门办理此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虽然“整容”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国标”的概念,但通常的理解是整容就是修复或改变接受整容的对象的外貌缺陷。手术。更漂亮的作品。基于此,一般认为“整容是失败还是成功”的标准通常会延伸到以下非“国标”的内容,即整容是否成功,应该是以接受整容的对象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为标准。外观缺陷被修复”、“改变更多”、
在这些内容中,“修复缺陷”和“反传统审美标准的特殊要求”两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而“变得更美”的问题则比较难把握。因为美一般可以理解为因美而美,可见“美”是美的核心,“丽”是美感的外在表现或形式。其中,“美”在古今中外都有内容,没有标准,一直是众说纷纭的话题;“漂亮”是由当事人自己和旁观者的不同“审美”决定的。
因此,在声称“美容院为手术失败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的案件中,以“A做过两次美容手术,不仅没有达到美容效果,还留下了明显的缺陷”为由,从X的外貌分析,可以排除本案X为了“修复外貌缺陷”和满足“反传统审美标准的特殊要求”而去美容院整容的可能。 . 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自然会归结为以下两个内容:
①A手术后“美”还是“丑”?
②A上美容院进行的整容手术是否存在“手术失败”。
这两个内容的客观和逻辑关系是美容院对A进行的整容手术是否“手术失败”,这是基于A在手术后是“美”还是“丑”这一核心事实。沿着这种客观和逻辑的关系,美容院难免以本案“手术没有失败”为由进行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美容院在以“手术没有失败”为由进行辩护时,肯定会用以下三种观点来为X的主张进行辩护:
① A 整容后还没有“变丑”。
②是否有“手术失败”的情况,应以美容院的经营是否有故障为依据。
③ A目前的症状是合理的术后反应,不能认定为“手术失败”。
因此,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我们应对三大美容院可能提出的抗辩内容进行相应的准备。
果然,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美容院提出了朱跃东律师所期待的上述三个问题。
一、对于美容院辩称A手术后没有“丑”,朱跃东律师反驳:
①虽然对“美”的定义多种多样,但客观的美是指美与和谐、比例、对称、多样性和统一的表象有关。美的主观理论认为,美是人的意识和情感活动的产物或外在表现,美是人们对审美意识、审美心理和审美感受的认识。主观与客观关系中的美论认为,美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主观的,而是两者的完美结合。超自然理论中的美认为,美是人们超越物质判断的感觉。社会实践中的美论认为如何给美容院提意见,美的本质是一种真善美在外界统一的形式。我国大陆学者对美定义的主流观点是,美是人们对自身需求被满足的愉快反应。
因此,按照中国大陆学者对美的定义的主流观点,关于整容后指甲是否“变丑”的问题,虽然没有“国家标准”来比较,但在这种情况下,指甲是“整容手术后改变了。美”还是“丑”应该主要由A来评价,主要是根据A对“美”的感觉。
美容院在对A进行整容手术过程中的美容行为和整容应该达到的效果应该是美容院对美容院提出的“美”要求,美容院会提供“美容”为 A. 的美容服务。与其美容院以自己的审美为标准,A在整容后,以美容院自己对指甲“美”还是“丑”的感知为标准。
因此,A 手术后美容院没有“变丑”的辩解在本案中是毫无意义的问题。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应该是美容院是否为A提供美容服务,是否满足A向美容院提出的“做美”的服务需求。
2、关于美容院提出的问题,是否存在“手术失败”的情况,应以美容院的经营是否存在故障为依据,朱跃东律师建议:
① 美容院的这种看法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本案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应该是美容院在对A进行美容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②关于美容院对指甲实施美容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我们不能只限制美容院在为指甲提供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技术过错的范围。我们也应该同时考虑美容院。针对A对美容院提出的“美”要求,美容院认为以自身的服务能力可以满足A提出的服务需求。通俗的讲,A向美容院提出的就是美容院对“美”的要求,美容院是否对自己的服务能力做出了正确的评估,认为可以通过自己的服务能力。服务需求。
③在为A提供美容服务的过程中,美容院是否存在技术故障,应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分册)》第一章规定的整容操作规范进行比较由中华医学会. 目前我们初步比较的结果是,美容院整形外科医生植入的假体长度明显不适合指甲的鼻部情况。可以看出,美容院没有根据A的实际情况制定美容计划,是A在为A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的具体表现。
④美容院是否对自己的服务能力做出了正确的评估,认为自己的服务能力能够满足A“做美”的服务需求,应当表示为,美容院在对A进行整容之前,美容院 医院对自身服务能力的评估。目前美容院尚无证据证明该美容院有能力通过自身提供服务,能够为X提供一个真实的成功案例,满足X向美女提出的“创造美”的服务需求沙龙。美容院赠送给X的,还挂在美容院的宣传品,都是非美容院从事美容工作的宣传图片。
基于此,朱跃东律师认为,美容院对自身服务能力能否满足A提出的服务需求的认知也存在过错。
3、对于目前美容院提出的A的症状,属于合理的术后反应,不能认定为“手术失败”,朱跃东律师反驳:
除非美容院有证据证明美容院在对指甲进行整容手术前充分告知了美甲整容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向美甲说明了各种手术方式的优缺点、可能的术后反应及相关预防性处理原则,否则应认定美容院正在对A进行美容行为,存在相应的技术故障和服务缺陷。
综上所述,朱跃东律师认为,美容院在对A实施美容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相应的技术故障和服务缺陷,因此美容院应当对A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同意朱跃东律师的观点,但认为美容院在实施A地美容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相应的技术故障和服务缺陷,需要一定的科学依据。
为此,朱跃东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经相关部门鉴定,鉴定结论为:
①美容院第一次手术植入的假体长度明显不适合指甲的鼻子。
②美容院知道贾某来美容院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原来鼻子的样子,在第一次整容后给指甲做第二次整容时,把假体植入到指甲的鼻子里被直接删除了。,A的鼻子会恢复到AA,AA,AA,AAAA整容前的样子,美容院没有和A沟通,也没有征得A的同意,就是把植入鼻子的假体取出来未经授权。结果A的鼻子在AA、AA、AA、AAAA上都恢复到整容前的样子,这显然与A去美容院的初衷背道而驰。
③美容院在第一次整容后为A进行第二次整容时,美容院要知道,第二次整容是为了解决第一次整容的后遗症,对A也进行了“修复手术”。不过,美容院第二次手术的内容显然不是解决第一次手术的后遗症,也不是“修复手术”,而是直接将植入指甲鼻部的假体取出,让指甲的鼻子可以恢复到AAAAA年AA日整容前的样子,不仅没有解决第一次手术后遗症的问题,还可能导致后遗症并存第二次整容手术。
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美容院对A的美容行为与A目前存在的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美容院对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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