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眉美容服务获赔3000元,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9月,原告被介绍到被告美容店,准备鱼尾纹美容。被告美容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以批准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美甲服务、保健服务(非医疗)”。到店后美容院的服务,原告与美容店经营者王某就提眉手术的价格进行了协商。协商后,王某联系了被告。贾某去美容院,被告贾某为原告做了提眉手术,手术结束后,原告向贾某要求转帐3000元。
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提眉手术属于医学美容范畴美容院的服务,我国对医学美容实行许可制度。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无医学资格,即代表原告进行手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因手术导致的眼部后续治疗与被告贾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自己被介绍到被告美容店整容,与王某协商价格及付款方式后,王某联系被告贾某前往被告“ s 美容店进行提眉手术。被告人贾某辩称,与他联系的是王某。美容院为原告进行了提眉手术。双方为合作关系,费用均摊。被告美容院申请的证人不能证明贾某只是借用被告美容院的设施为原告进行手术。据此,涟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为美妆店,贾某共同为原告提供提眉美容服务。被告贾某只是该手术的执行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贾某不具备为原告进行手术的医学资格,造成术后出血,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之一;原告在未确认两被告是否具备医学资格的情况下盲目接受手术,他也有过错。涟水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裁定原告的损失由两被告承担。共同承担90%(被告贾承担70%,被告美容店承担20%),原告自己承担10%。他也有过错。涟水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裁定原告的损失由两被告承担。共同承担90%(被告贾承担70%,被告美容店承担20%),原告自己承担10%。他也有过错。涟水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裁定原告的损失由两被告承担。共同承担90%(被告贾承担70%,被告美容店承担20%),原告自己承担10%。
随着网络直播和网红带货的迅猛发展,社会对医美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合格的整形外科医生和美容医疗机构严重短缺,这让一些不法商家发现了商机而在生活美容院违反规定开展医美项目的情况非常普遍。本案中,原告在一家没有医美资质的生活美容院进行了提眉手术。结果整容就“毁容”,损害了自己的健康。不管是什么原因,选择通过整容改变容貌,都应该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医院。整形失败的代价可能不仅仅是颜值不高,还会失去健康的身体甚至生命。相关医美机构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医美活动。除违反行政法规、涉及民事侵权外,医美不合格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结尾
手稿来源:周玉辉
编辑/排版:陈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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