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健康权纠纷案当事人王某某来到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并赠送了写有“秉公执法、秉公办事、公正办事、赢得胜利”字样的锦旗。人民的心。” 吴忌,感谢两位法官公正办案去斑美容院,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2015年9月17日,王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仙溪街道一家美容院咨询面部太田痣(色素沉着)美容。
美容院老板梁某某和与其有化妆品业务往来的白某某一起接待了王某某。经商量,王某某同意使用白某某推荐的“百草真颜”产品治疗面部皮肤。太田痣的美容治疗。
随后,王某某先行支付了1万元押金,白某某、梁某某先后使用“百草真颜”产品首次为王某某治疗。
同年10月16日,王某某(乙方)与某美容院(甲方)梁某某签订《百草珍颜特效祛斑祛痘协议书》,约定祛斑有效范围、所需时间及注意事项,祛斑费用2万元,承诺无效退款。
协议签订后去斑美容院,梁某某用“百草真颜”产品给王某某进行了二次美容。
协议签订1个月后,王某某第三次去美容院治疗时,反映治疗部位脱皮、发红、发痒、有疤痕。梁某某嘱咐王某某康复后再去治疗。
2015年12月,王某某再次前往某美容院时,梁某某将王某某带到成都白某某经营的四川中医美容公司,梁某某仍为王某某提供美容服务。
2016年1月12日,王某某付清余款1万元后,梁某某向王某某开具了2万元收据。因王某某治疗部位有疤痕,梁某某、白某某未继续使用“百草真颜”对原告进行治疗。
2016年2月29日,四川某中医美容公司(甲方)与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王某某(乙方)签署《协议》,约定甲方继续为乙方治疗疤痕。面,所以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此后,王某某先后在四川中医美容公司、北京华西医院等地治疗,均无效果。
随后,王某某向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查清美容院和药企的产品。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
2017年4月5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致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核实白某某、梁某某为王某某使用“百草珍烟” . “该产品是假冒的。
2017年4月28日,王某某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其面部损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面部疤痕的形成与宜宾市翠屏区仙溪街道某美容院的“百草针研究”有关。特效祛斑有因果关系,是九级伤残。
2017年6月,王某某将白某某、梁某某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继续医疗费、惩罚性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物品损失。 . 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某美容院将白某提供的“百草真颜”美容产品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共同使用该美容产品对原告王某进行九级伤害治疗。 . 禁用。经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两被告提供、销售的“百草珍颜”美容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并以其名义销售。其他工厂的地址。被告未说明美妆产品来源,视为二被告明知该美妆产品为假冒产品,
两被告作为假冒产品的提供者和销售者,与共同使用该产品治疗原告的人,应当对最终造成原告王某残疾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白某某、梁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
白某某、梁某某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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