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怎么办?行业法律风险防范

2022-12-08 18:12:44 论坛: 动态 作者:倪协宣

以“医疗美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检索词,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2008年至2019年公布的案件数量统计显示,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案件数量医学美容呈逐年上升趋势。医美行业繁荣而混乱,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医美服务的行为和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揭示医美行业的法律风险并提示相应的监管趋势,以期提供行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实践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医美服务民事责任的主要类型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与约定不符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医疗美容服务中,求美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通常会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求美者有权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有权按照约定执行。费用。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服务达不到预期效果或造成另一方人身、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首先具有合同纠纷性质,受到损害的求美者可以请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或者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疗美容服务中发生人身伤害时,造成损害的行为首先是违约,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时符合一般侵权的宪法要件因侵犯求美者的人身权利而违反民法原则。医美机构可能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此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论过错(如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 、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具体区别如下: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时的处理机制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发生,这些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

由上可见,当不合规的医美服务行为对求美者造成损害时,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求美者在合同中的预期利益,也侵犯了求美者固有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利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存在,是指原告基于同一违法行为享有两种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方当事人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本法规定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时,您可以选择提起合同诉讼或侵权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原告选择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在举证期限内。

二、医疗美容服务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医疗美容服务民事纠纷类别概述

1)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行为的人格权纠纷;

3)因违约引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讨论一:“黑诊所”医美纠纷处理

从近三年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看出,被处罚最多的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黑诊所”是指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而经营医疗美容业务的机构或场所。检索相关民事案件后,我们可以看出常见的情况有: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许可有效期届满日期)的机构开展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医疗美容项目类别”)未经授权。例如,在张某与河南某医美诊所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该医美诊所于2015年7月13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但于5月13日为张英实施了光纤鼻, 2015. 唇褶、下颌颊部等属于医学美容项目。这种行为有过错,法院判决其退还张某的美容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2)超出分级目录规定的整容标准范围。例如:张某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医美诊所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隆胸吸脂经营资质,却经营此项业务。法院认定该行为存在过错。

需要提醒的是,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医疗行为,只要服务项目属于分类目录中的项目,就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诊疗活动”。接受的医美项目仍可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例如,在河南省郑州市朱某与冯某、王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被告人冯某、王某不具有医疗美容从业资格。后来双眼受伤,视力下降,看不清,双眼皮过宽不对称……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某地接受美容服务后,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况总结如下。也就是说美容院风险,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不在于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于服务项目本身是否属于医美项目。

讨论二:“散文”是否属于医学美容

时下很流行,流行于各大美容医美场所的“嘴唇”、“眉毛”、“眼线”(以下简称“三文”)是否属于医学美容,本期比较特殊,有争议的。

关于是否属于医学美容,有两种观点:

1)很多观点认为,由于“三文”的创伤性和侵入性,典型的诊疗动作如清洁消毒、涂抹麻醉止痛、割破或扎破皮肤、放着色材料等贯穿整个实施过程过程是必需的。属于医学美容,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在其官网发布的医学美容类目中将“文美”、“文丽”归类为医学美容;

2)相反美容院风险,《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中删除了美容装饰的观点,根据卫生部关于纹身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答复,表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纹眉与文身有区别,不能直接断定纹眉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对此,在姬某与郑州市金水区某美容院东三街店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至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接受的服务是否属于医疗美容或者生活美容,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认定,该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此外,法院在来宾市某职业培训学校与魏某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案中认为:“虽然纹唇不属于医学美容,但纹唇涉及到使用医学美容技术。器械和穿刺侵入,感染风险高,应谨慎进行。”

二、各类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前的医疗纠纷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在2010年7月1日新的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双轨制”并行的尴尬局面。案由、赔偿标准、鉴定机构三个方面。为避免误导,特此说明:

1)案由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于“医疗过失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均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医疗过失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之间存在不合理的区分,甚至存在其他医疗纠纷原因。

2)赔偿标准不统一:这是由于前述案由的多样化和适用的法律不同所致。“医疗过错责任”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赔偿标准较高的《赔偿案例》;《医疗事故责任》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较低,致使受害人依据两种案由提起诉讼的赔偿标准完全不同。

3)鉴定机构不统一:医疗责任鉴定依据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师协会负责。这种鉴定是医学鉴定的属性,不是司法鉴定。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会更愿意接受受害人提供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医疗损害鉴定。这也形成了双轨并行的局面。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处理

1)案由与赔偿标准统一为一元结构: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建立了统一的一元结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变了以往因案由和赔偿标准不统一,导致上诉选择不同的不平等局面,相同的医疗损害,但不同的赔偿。.

2)鉴定仍然是两条轨道,但也有变化:目前,医疗协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的鉴定仍然并行。上海是一个不同的例子:除了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根据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委托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应当授权医学会依职权组织专家鉴定。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的,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司法鉴定机构为辅的原则。但由于医联体与医院的特殊关系,患者往往会对自己的鉴定结果产生质疑,因此更愿意选择中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认定不再适用于民事赔偿领域。这是由于国务院法制办于2018年10月1日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取代了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新规定,大部分医疗纠纷将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解决,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只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查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适用。

3)举证责任:立法在医疗损害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发生了很多变化。2002年4月1日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规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细分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 过失责任。

(三)基于侵权责任法探讨医美服务中的风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常见的医疗质量管理风险一般包括四类:医疗技术风险、医疗伦理风险、医疗产品风险和医疗管理风险。

1)医疗科技风险

医疗技术风险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违反现行医疗水平的技术故障,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医疗损害责任风险。源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过错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侵权的求美者需要了解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以及医疗处理。该机构承担其过错的举证责任。常见的医疗技术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疏忽诊断。运行前无例行检查;医疗器械、填充材料或药物选择不当。

b. 治疗疏忽。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失误,如用药过量、麻醉不充分或过敏;操作不规范导致其他组织器官损伤;非法实施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C。护理疏忽。术后损伤,如医护人员在护理过程中违反高度护理职责,导致术后疤痕、炎症感染或各种并发症。

d. 院内感染。院内环境或医疗行为消毒不达标。

2)医德风险

医德损害风险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学良知和医德要求,违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信息披露或保密义务,存在医德过失,造成医疗损害的风险。 ,并对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是典型的情况。医德损害虽然需要医疗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但其特殊之处在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申请人只需医疗机构违反相关义务、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有过错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常见场景如下:

一个。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求美者全面说明诊疗方法、术后症状发展、术后护理或面临风险的;经确定,求美者手术前植入的是韩氏生医III一节假体,术中自行更换为韩生二节假体。

b. 违背患者自决意愿(违反知情同意),利用医生与求美者专业知识的信息不对称,违背患者自决意愿。例如,医生未经求美者同意,在手术过程中独立实施其他项目。

C。违反保密义务,以各种形式泄露求美者术前术后照片等医疗信息。

d. 违反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这一点是告知义务的特例,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征得患者或近亲属的意见,不进行救助,必然导致到痛苦的后果。

e. 违反合理诊疗义务,违反《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要求,仅具有二级项目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超标准进行吸脂手术。

3)医疗产品风险

医疗产品风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存在缺陷的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血液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生产销售者承担的医疗损害风险。源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药品、血液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注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或者供血机构可以向医疗机构索赔。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供应机构追偿。” 因药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中间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最终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产品缺陷,结合《产品责任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知,医疗用品缺陷是指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未经过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对身体和他人有危险的产品。对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视为不符合标准。

4)医疗管理风险

医疗管理风险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管理中因疏忽、懈怠等过失,未正确履行管理规范或管理职责,导致患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风险。学者根据《用人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医疗技术损害的医疗管理引起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常见场景如下:

一个。病例资料的编写和管理不当。例如:违反《病案书写基本规范》,病案中没有治疗意见。

b. 医务人员擅自旷工。例如,上班时间看手机导致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等。

C。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担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d. 其他违反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的。

(四)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实践中,受到医美服务伤害的求美者往往称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医美机构退还其诊疗费用,并按照《医疗美容法》规定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日报刊登了《医疗美容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文,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资源性。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患者接受服务和购买产品,以满足个人美化容貌的生活消费需求,具有浓厚的消费色彩。而且,大多数医美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者的身份特征。因此,医美服务的患者符合消费者的特点。

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支持消费者以医美机构欺诈行为为由要求三倍赔偿服务费。就欺诈的具体原因而言,法院以原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项欺诈消费者行为为法律依据。例如,在南宁某美容院与李先生的合同纠纷中,美容院在营业场所显眼处悬挂具有误导性的营业执照和牌匾,误导消费者;又如王某与私人美容院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王某以“美容医生”名义诈骗消费者一案。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医疗美容服务大多是昂贵的。这种夸大宣传、虚假通报、故意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赔偿数额将是巨大的。

三、医疗美容监管执法动态

早在201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就先后出台医美机构专项整治方案和系列通知。2011年1月14日,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之后,各地纷纷响应,出台了开展医疗美容整治的方案。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独立或参与通报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等各项专项行动和督查工作,提出开展暗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等工作,并实地抽查。

2019年5月14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国家卫健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提出自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对违规执业、医保诈骗、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信息、违规乱收费、诱导消费者和医疗乱象等新一轮整治医疗造假已经启动。

2019年8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医疗广告专题培训会,会同上海市卫健委等部门整治医美广告市场。根据培训会涉及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9月27日至10月25日,各部门将联合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曝光。培训内容一般包括:

1)涉及医生晋升时,禁止使用名牌、优秀、民族、首席等绝对夸大的用语;

2)诊疗服务宣传禁止使用韩式双眼皮、欧式芭比眼、精雕、线雕等不规范用语,禁止使用术前术后对比照片;

3)另外,鼻综合症、眼综合症等字眼也不准。

参考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杨立新,法律出版社第1版,2013.5;

[2]《医疗美容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法院判决书第七版,2019.3.28;

[3]《侵权责任法研究》,王黎明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5]《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医药广告管理办法》

[9]侵权责任法;

[11]《民法通则》;

[12]《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

[1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15]《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7]《产品责任法》;

[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欺诈性消费行为处罚办法》;

[21]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22]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的通知》;,

[23]2019.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4] 2019.5.14上海市卫健委等《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