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容院 女子白天身着内衣躺在自家床上偷拍女子吓得不轻
前段时间,有一则新闻称,一名女子白天穿着内衣躺在床上。 因为没有拉上窗帘,她突然发现窗边盘旋着一架小型“无人机”。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才知道原来这架“无人机”在偷拍自己。 女子吓得赶紧报警江苏美容院江苏美容院,随后在网上发起声讨。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随着相机、无人机等现代设备的逐渐普及,人们的隐私时刻面临着被泄露的危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变得紧张起来,生怕不小心被抓到。 被别人“偷窥”。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维权案,以侵犯隐私权为由立案。 但由于本案比较特殊,当事人的诉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最终被法院驳回。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什么? 让我们在这里回顾一下整个故事。
【案例回顾】
一天上午10点左右,江苏无锡的沉女士来到一家提前预约的美容店按摩。 沉女士到店后,美容院安排李店员为她做背部理疗。 沈女士的性格向来谨慎,注重保护隐私,所以进入理疗室后,她看了一眼窗户,确定窗户是关着的,窗帘也拉得严严实实的。 恢复理疗。
但在背部理疗过程中,由于时间比较长,大概有45分钟左右,理疗过程中不断产生烟雾,沉女士闻到烟雾后就咳嗽了起来。 结果,她将窗户打开了30厘米。 房间通风后,沉女士不再咳嗽,脸色也缓和了很多。
一开始一切都很顺利,但理疗结束后,沉女士起身穿衣服时,突然看到店员打开窗户,窗帘还没有拉上,大约有一个空隙30 厘米。 沉女士当时脸色大变,感觉自己有被偷窥的危险! 于是沉女士立即询问店员是怎么回事,店员如实解释,称是好意,打开窗户帮她止咳。
然而,沉女士并不领情,立即前往美容店索赔,遭到拒绝。 随后,沉女士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美容院赔偿其各种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那么,沉女士的上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泄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沉女士在理疗室进行的背部理疗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旦受到侵犯,她有权要求赔偿。
另外,根据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沉女士若想申请损害赔偿,需要证明两件事:第一,美容院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 法院的侵权行为确实对其造成了损害。
但审理过程中,美容院对以上两点提出异议:
一、涉案美容店的橱窗有一层纱窗,一层窗帘。 店员说,她只打开了窗户和窗帘,没有拉纱窗。 纱窗被风吹开了。
2.窗外是绿化死角区,面积小,小区内没有通往此区的道路。
美容院认为店员没有过错,沉女士没有受到伤害。 美容院方面称,退一步说,即使店员有错,打开了纱窗,到时候也不会有人偷看沉女士。 也就是说,沉夫人根本没有受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面对美容院提交的证词,申女士作为原告想要反驳,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美容院店员有开窗义务,其隐私受到侵犯。违反了。 否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而沉女士的诉求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沉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有人在窗外偷窥,也无法证明自己受到伤害。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沉女士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但沉女士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遗憾的是,二审的最终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沉女士不得不自己承担诉讼费用。
最后,基于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大家一起思考一下,沉女士保护自己隐私的行为是应该得到肯定,还是太矫情了? 如果我们在生活中也遇到类似的情况,比如真的有“无人机”在窗外窥视,我们该如何取证维权呢? 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在评论中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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