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城厢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蒲城卫健刑〔2022〕1号)
案情名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
处罚理由:2017年7月7日至2022年3月29日美容院营业执照办理,当事人未取得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南街1998号3号楼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结果:
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的,处1万元罚款;
2、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的工作,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厢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蒲城卫医罚〔2021〕X9号)
案例名称:林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行医。
处罚理由: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美容院营业执照办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擅自提供服务,其行为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处罚结果:
一、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2578元(2578元);
3、并处7万元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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