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08-04 08:08:15 论坛: 动态 作者:倪贞仪

人民网广州5月4日电(记者杨曦)为维护医美市场秩序,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推动医美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个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推动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2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遵循法律法规、协调联动,优化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强化中外合作。 ——事后监管,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完善适应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特点的常态化监管体系,以监管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2.加强医美行业准入管理

(一)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确有意愿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描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定相关目录进行经营范围登记,履行依法履行“双告知”义务,当场告知申请人举办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申请审批,相应审批机关应当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申请相关审批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初审。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疗记录簿》,不得举办医疗美容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建立审批流程,加大医疗美容医院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格行业准入把控。 卫生行政部门在申请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还将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形式。

(三)增加“证件”、“照片”信息共享。 不断建立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协调等监管机制。 依托地方政府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作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加强市场主体登记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市场主体注册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的审批或备案工作。市场主体依法备案,并按照职责履行职责。 做好后续行业监管,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临床记录簿》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单。 对经营范围丰富“医疗美容服务”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记录簿》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医疗美容服务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三、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一)确定综合监管重点事项。 推动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 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医疗美容相关经营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结合起来。 将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根据跨部门监管深入推进,动态更新重点监管事项。

(二)加强风险隐患通报咨询。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监督检测、抽查、监测、投诉举报等中发现的医疗美容行业风险隐患信息。和案件处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开展联合研判、联合会商,建立医疗美容隐患发现和处置机制,为精准医疗美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及时查处医疗美容行业重大违法行为。

(三)实行跨部门联合抽样检查。 根据医疗美容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部门对经常出现的问题组织有针对性的联合抽检。 联合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确定市场主体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 联合抽查要注重根据监管任务重点合理配置不同部门监管力量,努力做到“进一门、查多事”,最大限度减少对相关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在保证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

(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涉及相关部门责任的,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等工作机制。其他部门,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核实; 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协调核禁。 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将按照《禁止无照无照经营办法》处理。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 建立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双向会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 行政机关在打击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对于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潜逃或者转移、遗失、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处。紧急措施,必要时协调推动移交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公安机关结案后,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检查、鉴定、鉴定、保管、销毁、处置涉案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四、加强相关领域和行业监管

(一)加强对医美“导购”活动的监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和医疗指导活动的市场主体监管,规范相关主体网络信息内容发布行为,禁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美容美容。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诊所记录簿》。 提供诊疗咨询和医疗指导服务的机构,禁止不具备相应医师资格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从事线上线下医疗美容咨询、医疗指导服务,或者发布医疗美容知识普及等相关专业信息。通过互联网进入医疗领域。 禁止在诊疗咨询、医疗指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陈述,依法加强对“医疗委托”、“药品委托”的处置、禁止商业贿赂,严厉打击非法诊疗咨询、医疗指导行为。

(二)加强医美培训活动监管。 医学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通常应由专业院校和医疗机构举办,培养医学生和医疗技术人员。 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医疗美容培训管理,禁止开展严禁医疗技术或无相应医疗美容课程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的培训; 禁止向“零基础”等无医疗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 禁止以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推荐、认定、冒用、冒充医疗美容培训机构; 禁止承诺获得所谓“职业证书”、“职业资格”; 致富。

(三)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 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美容美发行业商会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其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自查自纠的作用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规或违规医疗美容活动。伪装的。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感知、政治执行力,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高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分工,细化实施措施,着力加强医疗美容行业。 督查力度,对医美行业非法行医、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多发、哄抬物价等突出问题保持“一见就打”的高压态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医疗美容科普工作,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公众识别能力。医疗美容服务范围及合规机构。 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医疗美容违法违规监管联动治理。

(三)强化信贷约束。 做好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公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方便公众自主查询合规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行业透明度。 大力推进失信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处罚,做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收集和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重要作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

相关链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