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报南京5月4日电 记者万晶昨日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切实维护医疗美容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促进医疗美容健康有序发展行业、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规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痼疾的高压打击,运用监管手段避免医疗美容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指出跨部门综合监管,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从登记管理、资质初审、“证”“照”信息共享、通报咨询、联合抽检等多个维度同时加大力度检查、协同督导、执行衔接。 建立协调高效的行业监管体系。
在具体新政策设计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依法履行“双告知”义务; 把关,做好合规机构和人员的公示; 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行业商会的指导力度,鼓励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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