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行业直播还能不能玩了!

2020-10-31 16:10:09 论坛: 行业头条 作者:管理员 官方

《征求意见稿》内容确定后,语义行业的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需要对数千亿个语义市场进行政策解释,可惜还没有见面。

有人说意义直播是后流行时期业界的救命稻草,但实际上只是营销方式之一。

语义机关的合法合规营销手段本来就不多。直播是效果比较好的一种。但是不违法就违法是很难的。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很难判断某直播行为是否违法。所以现在是法律不负责大众的局面。

行业整体概念模糊,集体违法违规到了一定时间,主管部门只能一律制止。

李某在抖音(抖音)上开了一个专栏,题目是“李忠区——李某说意思,帮助避免意义上的那个坑”。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只是科普和提醒。因为,就意义而言,仅限于油类。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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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是必要的。

没有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意思说不行。

问题之一:医疗及美国产业是否应该允许网络直播?

直播是可以的,但要受到限制。相关法律如下:《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广告法》。对语义行业最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总局似乎不认为直播是单纯的广告行为。各种内容被不同的法律规范,但难点是直播中如何分离不同的内容。

意义影像面诊属于直播范畴吗?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应该计算。

意义直播的内容可以有四个:一个是广告,先批准。第二,大众科学宣传,两类人可以做到;第三,通过交互式咨询,两类都可以做到,但情况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第四,只有面诊、医生可以。

问题是:是否需要对参与意义直播的人的身份另行规定?对意义直播内容要具体规定吗?

最重要的区分是看意义直播是否是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直播的规定:广告发布、广告审查相关规定要严格遵守,不能未经审查就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谱、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投放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这需要解释:请不要直播医疗美国广告。因此,只要不是广告,直播内容就可以。

问题2:如何定义网络广播的性质?

温柔的广告可以说是广告吗?

如果软广告(类似于软文)的直播能被认可为广告,则被禁止。

京城广告需要事先审查。因为有多频率的暴露,所以经过审查后再推出是顺理成章的。

温柔的广告只能发布一次,没有人会送审。即使送交审判也没有审查标准。因此,经过审查的软广告基本上不存在。

直播行为有一定的随机性,相互作用,在某些场景中只要张嘴就说。直播内容是如何决定的只是后炮,没有可能提前发送审判。

因此,单向医疗美国直播可能是科普。交互式意义直播是咨询或问诊。不能带广告色。

然而,广告色彩却无处不在。直播中,语义服务项目的宣传、介绍甚至交易都可以合并,在同一个场景中,各种特征可能会重叠,如果没有定量和定性的具体规定,留给监管者的自由裁量权会不会太大呢?

医疗广告中只能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的名字、地址、所有权、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诊疗时间、联系电话等8个。播音员不碰这第八条的话,会不会是广告呢?

意义直播的主体有三个。一个是医生,第二个是咨询或营销负责人,第三个是网红、科尔、KOC等发言人。

问题3:网络直播的播音员身份是否需要给出差别化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仅是医疗广告,连宣传都不能有发言人,所以意思网红代表这件事也算是休息。但是只要不是大便的内容就可以了。

所以从事意义直播的人有两类,一类是医生,另一类是非医生人员。

最怕的是相关部门嫌麻烦,一刀切,不让意义直播。大家好不容易获得了好的营销方式,瞬间消失了。

因此,对主播身份的事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科普宣传每个人都可以做,但没有只能科普的,没有不做生意的。直播的目的就是交易。那么,中介意义服务,可以吗?老实说,这是网红、渠道商、个人电商的带队行为,个人的理解应该是可能的。如果中介费用透明,就不被认可为医疗托,实际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

那么直播面诊只能由医生进行,应该在具备网络医疗资格的平台上进行,而不是穿着白大褂装扮成医生的非医疗人员。如果限制这一点,意义直播还有操作空间。

《电子商务法》指出参与直播的平台,对内容负责审查和监督。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直播平台和直播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意义是消费医疗,但意义直播需要得到的行政许可是什么?你能理解意义直播只能在具备网络医疗资格的平台上进行吗?

问题4:意义网络直播平台需要特殊的限制吗?

医疗美国对医疗行为的信息交互有几种情况。

第一,可以像广告发布、信息搜索、科普宣传等单向信息公开或搜索、电视台专家参与的科普节目一样,进行所有平台。

第二,交互式直播,情况变得复杂。除非被定义为广告,发生交易,否则属于各种角色和消费者之间的互补信息交互。原则上可以做任何平台。甚至还可以包括意义项目咨询,对情况没有特别的要求。

第三,生产意义服务的交易。无论是该平台中介的平台,还是直接销售意义项目的电商,都是直接参与医疗行为的交易过程,作为医疗过程的一部分,根据常识,这种行为只能在医疗机构发生。所以这种平台需要获得网络医疗的资格吗?

第四,医患之间的视频采访,毫无疑问,这种纯粹的医疗行为只能发生在网络医院或具备网络医疗资格的平台上。医生可以免费入场和直接直播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所有家庭都有网络医疗资格吗?听说美团评论专门找了一群专家开研讨会,不知道有没有谈这个问题。它是平台涉足医疗交易的前提。

那么,医生可以在自愿媒体上面诊吗?如果不发生交易,可以归类为咨询互动类别吗?如果发生实质性交易行为,就要从媒体所在的平台开始具备网络医疗的素质。不然不是非法行医吗?

问题5:如何监督医疗和美国网络广播?

因为只有那几篇法律条文不能具体化为语义业,所以需要对消费医疗的网络直播进行单独的限制,如语义。

单纯地将监管责任交给平台是不负责任的,平台的专业性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对放置或敏感的单词搜索模式使用简单粗暴等,一律使用。

直播内容生态上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审查。直播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特别是交互式直播,提问者的提问多种多样。询问广告相关内容时,只要机关有广告批准文,不涉嫌虚假夸大欺诈即可。(奥赛罗)。

有两个方面,可以事先规定,一个是身份的规定,另一个是内容的规定。

身份规定包括播音员身份和平台身份,不同等级可以在自己身份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意义直播。

内容的规定可能很复杂,操作性不强,但可以从反面进行规制,例如在语义直播中什么话也说不出来,万一受到什么处罚等。

总之,语义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有必要在直播问题上,以市监总局公布的0103010为基础,做出具体说明,对相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否则,意义直播迟早会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