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美容时脸部不适限制美容院老板索要20万威逼求情
因美容时面部不适,刘女士限制美容院老板人身自由,索要20万元,并强迫说情人从二楼跳下。民警赶到后,醉酒的刘某撞上自己的车,迫使警车停下。记者昨日获悉,刘某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三项罪名被顺义法院起诉。
44岁的刘出生在北京。事发时,她住在顺义区天祝区力高王府别墅。
公诉机关称,去年11月5日晚,刘某将美容院的服务员叫到别墅进行美容。美容过程中,刘某觉得脸上有不适,怀疑是美容产品有问题。他打电话给美容院的老板徐和张,发生了争执。纠纷中,刘某以口头威胁的方式向许某和张某要求赔偿20万元,并在索赔过程中辱骂、辱骂许某。因为要钱失败,刘指示物业保安限制许、张的人身自由,不让他们离开。她和其他人去天竺区融和广场一家餐厅二楼的包间吃饭喝酒。
当晚9点,美容院老板许的侄子洪来到包间找到正在吃饭的刘,为许和张求情。刘掐住洪的脖子,用毛巾打洪,并威胁洪跳楼,说他跳楼不追究。洪从二楼包房的窗户跳了下来。
第二天0:00左右,刘某得知有人报警后,将车从酒店开回别墅。民警出动民警依法营救徐某、张某时,刘某对张某拳打脚踢,殴打民警,并用石块砸警车。随后,民警将徐某和张某送回天竺派出所。刘某追赶警车,迫使警车在天竺地区福前一街和福佑街两次停车,并多次倒车故意撞到警车前部。刘也下车,用灭火器砸了警车。刘后来当场被捕。
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6mg/100ml,属于酒驾。洪某跳楼受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公民财产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开始犯敲诈勒索罪,但因非本人意愿而失败。这是未遂犯罪,与有成就的犯罪者相比,他可以受到较轻或减轻的处罚。刘先生犯了数罪,数罪应罚。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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