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公开第三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化妆品典型案例(图)
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牢固树立“人民药品管理为民”的理念,主动依法严惩,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净化了药品市场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三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典型案例
深圳某美女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化妆品案
2020年10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美容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保湿精华乳、魅力眼彩精华等三个进口化妆品品牌的外包装标签上没有未注明进口化妆品、按摩油等的注册号。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备案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号不符。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应商资质、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信息。经过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2021年1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化妆品,并处以罚款29.63万元。行政处罚。
未能遵守药品良好生产规范
2020年12月,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处方药哌啶酸片未按规定保留医生处方,符合药品管理质量管理标准。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0月因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2月,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美容院未建立实施化妆品进货检验备案制度案
2021年2月,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2月1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美发美容院从威海市环翠区一家美发用品店采购化妆品。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购买上述化妆品时,未进行检验登记,未保留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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