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景丨纳燕
来源丨商务部、卫生部
本规范由卫生部、商务部发布,适用于所有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美项目的场所和没有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位,即:它不是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美容要求详见《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如有任何打着医美幌子的美容院或美容院,请注意识别,
一定要知道美丽很重要,但牺牲健康美丽是无法弥补的。
美容院的卫生规范
卫监发[2007]2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院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机构,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机构和没有固定服务机构的流动摊位。
第三条 术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客人的脸型、皮肤特征和要求,采用技术、设备,借助化妆品、美容护肤等手段,为客人提供无创、无创的皮肤清洁、护理和保养服务。其他产品。、美容等服务,包括候诊、洗漱、美容等区域和特殊房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提供美发、修剪、造型、美发、美发、美发、护发、染发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头、剪发、染发等区域和专用房间。
(三)公用器具、用具是指美容院、美容院经营过程中以及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包括美容棉(纸)、倒膜工具、手修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包括布、毛巾、刀剪、梳子、剪刀、发刷、胡须刷等。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院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器具或设施被污染等原因而发生的群体性健康危害事故。
第二章场地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院应设在环境清洁、给排水条件和供电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 场地设置和布局
(1)美容院应设置在通风、采光良好的室内。美容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美容院的地板、墙壁和天花板应采用无毒、无味、防水、不易结垢、光滑、无裂缝、易清洁的材料铺设;
(三)美容美发兼营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美容美发经营区域。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有单独的染发、烫发室;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烫染车间(区)、烫染车间(区)。)须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用用品、用具消毒设施,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单独的清洁消毒室,专设房间。独家使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配备消毒设施设备。
(五)美容院应为从业者设置更衣室或衣橱,并根据需要为顾客设置更衣室或衣橱。美发场所应当配备流水洗头设施,洗头设施与座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院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包括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应有防止倒流、防止病原菌侵入、产生异味的装置,并配备毛发过滤装置;标准要求。
(2) 清洁消毒室
1、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采光好,地面和墙壁防水易清洁。墙裙采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手术台、清洗、消毒、清洗及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采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水材料,易于清洗,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消毒、保洁和用品、器具储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如果使用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根据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应设置一盏30瓦的紫外线灯。70微瓦。
5、清洁、消毒、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3) 公共厕所
1、公厕应配备冲水马桶,马桶最好为蹲式,一次性卫生座垫宜配备坐便器。厕所应该有自来水洗手设施和水槽。
2、卫生间应配备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相连。
(4) 仓储设施
储藏室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组装严密美容美发管理制度20条,并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潮、抗菌等设施。物品被分类和存放,离地、离墙并有清晰的标记。
(5) 通风设施
美容院内的通风设施要齐全,空气流动要合理。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如果使用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应采用强制排风通风。
(6) 照明及照明设施
美容院尽量使用自然采光或配置合理的照明设施,工作台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7) 废物储存设施
美容院应提供密封的废物容器。
(八)病媒生物防治设施
美容院应配备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设施。排污口和通风口处应安装防鼠网,门窗应组装严密,无缝隙。
第七条 设备和工具
(1)美容院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毛巾和美发工具。美容院毛巾与客床的比例应大于10:1,美发场所的毛巾与座位的比例应大于3:1。公共用品和器具的数量应足以进行消毒。周转要求。
(2)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标志明显,对一名顾客进行消毒。
(三)美容院应配备专门放置美容美发用品、设备和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设备推车。
第三章卫生操作要求
第八条 操作规程
(一)美容院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参考《美容美发用品及用具推荐清洁消毒方法》(见附件1)和《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推荐清洁方案》 、设备、工具”(见附件2),并制定了场地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卫生操作规程,员工应熟悉本岗位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九条 公共用品和器具的采购
(一)所购公用器具、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所购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用品、化妆品等物品的中文标识要规范,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
(2)购买公用电器时,应向经销商索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货物入库前应进行验收,进出库时应进行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追溯。
第十条 公共用品、器具的存放
(一)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专柜专用,保持清洁。
(2)化妆品、消毒用品的存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变质或过期产品应及时取出销毁。
第十一条公用器具的消毒
(一)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用器具要一一消毒,清洗消毒,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头发和皮肤的美容美发器具,应逐一消毒。
(二)公用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清洗单位,做好物品收发记录,并索取被清洗物品的清洗消毒记录。单元。
(3)美发用布应每天清洗消毒,建议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第十二条 公共饮水器具的消毒
(一)公共饮水器具要一一更换、消毒。消毒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清洗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饮用器具应分开存放。清洁柜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推广使用一次性饮水器具。
(2)饮具清洗消毒后,表面应光滑清洁,无油渍、水渍、异味,符合《食品(饮)器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业务
(1)从业者在操作前应仔细检查所使用的化妆品。感官知觉异常、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允许自制或包装的外卖化妆品。
(2)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着干净的工作服,工作时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手消毒,工作时戴口罩,使用消毒工具取美容用品;美发(美容)从业人员在剃须操作时应戴口罩,患有头癣等的人应戴口罩。对于患有皮肤病的客户,请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用器具。美容润唇膏、唇笔等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一次性使用,胡须刷、剃须刀一次性使用。
(4)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的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应分类收集、清洗、消毒。烫发和染发操作应在专门的工作区域进行。
(5)美容用的盆(袋)要逐个使用更换,美容用化妆品每人一套。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健康管理机构
(一)美容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部责任。
(二)美容院应设立健康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健康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应具备美容院健康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 健康管理职责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参照《美容院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事项》(见附件3)制定卫生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评估标准。检查并记录服务过程的卫生状况,及时制止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制定从业人员健康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美容美发管理制度20条,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基本健康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客户服务的岗位,防止其在未治愈前直接为客户服务。建立员工健康检查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督促从业人员按时申领相关健康证明和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地卫生管理档案。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六)制止美容院非法加工生产食品。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认证制度。
(七)参与其他与保证场所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证书管理
美容院、从业人员和健康相关产品许可证齐全。卫生许可证挂在现场显眼位置,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有效,卫生许可证批件或卫生相关产品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并完成。
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美容院应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员工健康证和健康知识培训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2)卫生管理制度。
(三)健康管理机构或者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四)传染病传播或危害健康后的处理。
(5)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器具的采购、验收、入库、入库记录。
(七)公用器具(包括外用衣物)的清洁、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查记录。
请登录之后再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