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行动)美容院被追究隆胸手术失败记录鉴定责任(05-23 15:27)
2005-05-24 07:36 中国消费网
曹女士在美容院做了隆胸手术后,两边的乳房变大变小,里面变硬变痛。她很生气,要起诉法院要求赔偿,但被告却声称自己不是原告。做了手术。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曹女士手术费、医疗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23000余元。
原告曹女士称,2003年8月29日到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盛金大厦营业网点。
为进行隆胸手术,被告人公司负责人、主治医生王杰为其进行了手术。为此,她一共支付了4500元的手术费。手术后,她发现自己的两个乳房大小不一样,而且两个乳房内部都感觉又硬又痛。随后,她到医院检查,取出了隆胸时注射到乳房的“奥美”凝胶。现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手术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12.8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从未为原告做过隆胸手术,原告所称的隆胸手术地址是被告公司合作单位北京丰荣宫美容美发中心的地址。但该美容院正式成立于2003年10月30日,被告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与该美容院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美容院将推销被告公司的产品。此外,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六里桥分公司的网站也是2003年11月以后建立的。综上所述,被告公司并未对原告进行隆胸手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9日,原告曹女士到被告丰台区六里桥分院进行隆胸手术,手术费4500元。手术后原告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2004年6月25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门诊病历手册中记载“双乳注射奥美定10个月,注射后双乳变硬,一侧明显,双侧不对称…. R2, Gel用于手术,但不能保证彻底清除,不会对乳房组织和外观造成损伤,影响日后的哺乳等术后操作……” 北京协和医院病历手册2004年7月15日记载,“注射隆胸后身体不适,一年前在美容院做过隆胸手术,目前身体不适,需要检查:双侧乳房不对称,右侧稍大。皮下或乳下结节,皮肤表面无破溃。超声诊断科2004年8月18日的B超报告,报告的图像分析诊断指出:“双侧乳房内及周围均可查出隆起的假体回声,分布不均,尤以右侧为多。侧面。这表明双乳房符合乳房成形术后的变化(假体分布不均)。2004年8月19日,
另经查,被告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不包括医疗美容。
原告在被告分公司进行隆胸手术后,因身体不适,曾与被告的李某工作人员协商。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录音中与曹女士通话的人是否为被告的员工李凤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查材料录音中与曹女士及其女友对话的女说话人为样本录音中的李某。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在被告处进行隆胸手术并收取手术费4500元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员工李某的谈话录音,以及被告关于隆胸手术的陈述,其网页显示其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胜利店,综合分析金大厦网点内容,应认定被告为原告进行了隆胸手术。由于原告的隆胸手术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而被告的经营范围仅为美容美发,不包括医疗美容,因此被告的“ 为原告做的隆胸手术超出了经营范围。隆胸手术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手术美容院失败,被告明知其超范围手术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仍坚持为原告进行隆胸手术美容院失败,被告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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