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维权建委对患者投诉行政处罚
梁波律师行政诉讼团队 2022-07-15 06:04 天津市耀中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关注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9月18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称x医院被照顾原告妻子黄某丽存在非法行医、严重违约、虚假宣传、虚假夸大手术效果承诺等违法行为,涉嫌乱收费、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医疗美容诊断和治疗期间的医学实践。 被调查。
2019年9月27日,区卫健委向原告发出《通知书》如何举报美容院,受理原告的上述举报。 2019年9月26日,区卫健委到x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查明x医院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了黄某丽的病历和x医院的从业资格证明,要求x医院提供相关医师和医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2019年10月23日,x医院向区卫健委提供了6份资质证书和执业证书。 同日,区卫健委对x医院委托的代理人李某英进行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笔录中记载,李某英同意黄某丽到x医院就诊,并为黄某丽说明了x医院的诊治情况。 2019年10月29日、10月31日,区卫健委再次对李某英进行讯问,并分别制作了《讯问笔录》。 2019年10月31日,区卫健委向x医院出具《督导意见书》。 2019年11月12日,区卫健委向原告出具《处理意见书》。 2019年12月2日,区卫健委出具线索移送函,对原告投诉内容中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移送,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2019年12月5日,区卫健委向x医院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x医院改正病历书写错误的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6日,区卫健委向x医院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原告观点 1、7月18日,原告的爱人出院时,未取得法定医疗美容主治医师资格,由该院挂号的史姓医生开了4盒消肿药- 为原告情人减药(见证据文件第10页xx美容医院账单),7月16日施医生为原告情人进行了脂肪移植手术;
史医生的所作所为,明显是违法违规行医; 首次就诊日期和首诊医生未查清,导致区卫健委无法准确判断确定刘某珍、石某是否涉嫌非法行医; 甚至基于劳动合同等人事事项,还关系到x医院是否涉嫌违法行医等重大定性问题。 2、刘某珍、石某身份不明,与xx医美美容医院的关系如何举报美容院,与xx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等不明。 两被告告知原告施某某为医院辅助人员,协助录入电脑资料。 两被告并未调查清楚史某协助输入黄某就医的哪些信息。 3.具体手术事项内容未调查清楚。 根据xx医美医院复印的病历,门诊手术记录可以证明面部重塑的承诺中不包含凝胶; 自体隆胸的承诺中没有添加凝胶; 有的手术项目没有做,但是有收费的,就是x逆龄美容眼科手术C:外切/内切入路-框隔脂肪松解+泪沟+外眦锚定。 其中泪沟+外眼角锚固没有做,面部重塑中加入凝胶的承诺也没有加入。 门诊手术记录见附件病历。 元。 三、被告观点 区卫健委在处理原告投诉举报案件中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了充分答复。 四、法院意见 原告主张x医院存在非法行医、伪造病历、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 区卫健委根据原告的举报内容,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x医院信息及相关医生、护士的执业资格证明,并根据其调查情况,对x作出相应处理。医院,并履行向原告答复和报告上述情况的义务。 区卫健委履行了法定职责,市卫健委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5、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某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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