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整形的人越来越多,面部浮肿疼痛无法触碰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现在做医学美容的人越来越多,从事医学美容服务也是一项高收入的活动。 医疗整形的服务价格相对较高,这与医疗技术的使用和整形手术的风险因素有关,也与颜值高在社会上容易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有关。 高回报和高风险很容易吸引一些人去冒险。 一些没有医学美容资质的人和公司欺骗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 受相对低廉服务价格的诱惑,部分个人容易被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的公司和个人所骗,开展医疗美容整形项目,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无锡市于女士觉得自己有点胖美容院项目定价,希望减肥瘦身,让面部轮廓看起来更好。 她试过很多方法都没有减肥成功,所以她想通过医学整容来改变。 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贾某某”。 “贾某某”称,其女友殷某某从事医疗美容整形业务。 专攻医美行业五六年,身手很高。 我们都是朋友。 希望我们能多多关照尹某某的事情。 之后,余女士与殷某某成为微信好友。
于女士约见尹某某,了解瘦腿和线雕美容。 殷某某称,自己即将在XX360开设一家专业医美机构美容院项目定价,目前该机构正处于装修准备阶段,借用小姐姐的采耳店会见客户并进行医美治疗。 经过洽谈协商,双方就经营项目及价格进行了协商。
2020年4月29日,殷某某向于女士收取手术费1.5万元,并在无锡市XX家园XXXX商业街4X-XXX采耳店二楼为于女士进行医学美容手术:保妥适注射腿针、溶脂针手术、面部线雕手术、麻醉和注射,导致于女士当场晕倒。 她在药房买了葡萄糖颗粒,勉强恢复了体力。
于女士回家后,双腿淤青,不能正常行走,脸又肿又痛,不能摸也不能出门工作。 在家休养了两个多月,她才好转。 然而,面部手术的结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 余女士觉得15000元的手术失败了,2个月无法工作。 于女士因此多次与尹某协商退款、赔偿未果。 余女士向尹某举报说她非法行医。
2021年7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卫生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殷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在滨湖区××号楼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违法事实。 ,无锡市,认定违法所得15000元,对殷某某处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于女士认为,殷女士在未取得相关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隐瞒非法身份,在非医疗机构(XX采耳店)为于女士行医,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余女士诉至法院,责令殷某退还服务费1.5万元,并赔偿三倍赔偿金1.5万元,共计6万元; 并责令尹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认为,尹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为于女士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法。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相应资质,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余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侵犯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1、殷某某退还于女士15000元,并赔偿于女士45000元。
尹某某上诉称,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存在故意披露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况。 于女士应该知道,尹某某是不具备医疗美容从业资格的,自愿要求整容,并非受诱导而做出错误的意图表达。 余女士也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倍数。 尹某某的违规行为已被卫健委认定查处,并予以没收处罚。 尹某某不应因同一行为被处罚两次。
二审法院认为: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备案,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者设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主治医师实施。指导执业医师从事医疗美容诊所。 技术服务工作。 殷某某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为余女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2022年3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殷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医疗美容整形纠纷的事实证明,殷某某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非医疗机构或具有医疗美容整形资质的场所从事医疗整形,主体为当时手术有晕倒的危险。 作为消费者,提出退还医美服务费、三倍赔偿的理由很充分。 殷某某受到卫生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同时给予消费赔偿,并不矛盾。 这些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这件事也是给消费者一个警示,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整形都能达到美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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