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电。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普处[2022]8号)。 有下列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罚款13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
经查,涉案当事人成立于2005年7月27日,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门诊部包括医学美容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
运营过程中,党推动各类网络平台对所开展的诊疗项目进行推广和营销。 其中,“上海华美医学美容医院”公众号是在某平台注册的,某账号为“”。 在APP上开通“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公众号,在某平台、某推广页面开通“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公众号。 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账号发布医美广告。
2021年10月30日,相关人士在“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抗衰老大法好!】只要减肥,眼袋就会消失的帖子,你呢?相信这个吗?” 【射板低至1380元! 】秋天不祛斑,来年更严重! ”两个医美广告,标题是“【抗衰老大法好! 】只要减肥,眼袋就会消失,你相信吗? 》的广告是宣传医美项目“微细眼袋平衡手术”;标题是“【祛斑低至1380元! 】秋天不祛斑,来年更严重! ! 》为医美项目“皮秒祛斑”做宣传。
在上面【抗衰老大法好! 】 在去除眼袋的广告中,客户以顾客李某涛为代言人,并通过治疗前后的对比图进行推荐和论证。 在“【祛斑低至1380元!】秋天不祛斑,来年更严重!!”的广告中,客户以温某为代言人,并通过对比处理前后的图像做出建议和证明。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从微信公众号撤回上述医疗广告。
2021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在某APP“上海华美医学美容医院”公众号首页业务相册栏目发布医疗,以客户李某涛、文某、陈某亚为代言人,利用自己的治疗前后对比图像,用于推荐和证明。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将上述医药广告从饿了么APP平台下架。
2021年10月1日,方在“上海华美医学美容医院”公众号首页“业务相册-视频栏目”发布“常菲菲体验视频”、“品牌视频1”等医疗产品某个平台。 广告,上述广告以顾客常某飞、李某涛、温某、陈某亚、张某芳、闵某英为广告代言人,并以其治疗前后对比图像进行推荐和论证。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在大众点评、美团平台下架了上述医疗广告。
2021年10月1日,在某宣传“上海华美医学美容医院”的公众号首页,可以看到一则名为“医美不愁,当然选华美”的医疗广告。宣传“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账号。 陈某亚、张某芳、闵某英作为广告代言人,用治疗前后的对比图进行推荐和论证。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将上述医药广告从百度推广平台下架。
上述医疗广告页面内容均由当事人策划运营部人员设计制作,并上传至各互联网平台发布。 当事人未单独支付上述广告的工资。 因此,无法计算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及成本。 当事人与李某涛、文某、陈某亚、张某芳、闵某英、常某飞等人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合同》等协议,并以其为当事人的代言人,提出推荐意见,证明。 当事人将给予医美项目费用减免作为奖励。 自签订《肖像权使用合同等》以来涉及各种肖像权的使用,无法计算上述网络广告的报酬数额。
综上,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上述广告,不能收取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用。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广告、使用广告代言人作为推荐和证明的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元。
据天眼查APP介绍,(原名:)成立于2005年,位于上海,是一家以零售为主的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1788.8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疗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比较;
(4) 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推荐;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标明禁忌症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明确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载有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明确注明“禁忌症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学用语或者容易使所销售的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投资广告或者其他有投资预期收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种畜禽、水产苗木、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聘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发布广告或者使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撤销医务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并处以罚款。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美容院霸气的招聘广告,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美容院霸气的招聘广告,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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