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
在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做好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加强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查,加强“证”共享。 “许可证”信息。
医疗美容服务是医疗活动
在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引导有意向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申请人,按照相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对“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用语的注册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执行。 “双告知”义务,当场告知申请人医疗美容服务需要申请审批的事项及相应的审批权限,申请人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出书面承诺、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经批准的,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查,《指导意见》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疗记录证明》,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发。 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学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学美容门诊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格行业准入。
同时,要加强“证”“证”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登记、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 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加强市场主体备案登记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
对经营范围包含“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明》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推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基于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名称互认、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对此,《医改圈》主编、北京三医智库医院管理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子宁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三项要求是监督管理的重点.
他进一步指出,医学美容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在很多方面甚至比医学治疗还要复杂。 医疗美容机构首先必须是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并不是说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美服务。
依法加强“医托”、“代药”处置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美容院要办卫生许可证,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加强对生活美容行业的管理。
例如,规范相关单位发布网络信息内容,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书》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和医疗指导服务。美容院要办卫生许可证,严禁不具备相应医师执业资格或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从事线上线下医学美容诊疗咨询、医学指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学美容知识普及等与医学领域相关的专业信息.
严禁在诊疗会诊和就医指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承诺或陈述,加大对“委托医疗”、“委托药品”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诊疗会诊、就医引导行为。
严禁培训不具备相应医学美容学科的违禁医疗技术或所谓的医学美容新项目、新技术; 以机构等名义推荐或认证医学美容培训机构; 严禁承诺颁发所谓“专业证书”、“职业资格”,严禁声称学习医学美容技术可以快速致富。
对此,魏子宁表示,医美机构的导购问题十分突出。 “据我了解,很多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美广告方面存在问题,比如自我延伸的服务内容等。”
此外,魏子宁还从医生资质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他表示,由于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对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生有较高的要求,比如有一定的职称门槛。
投稿:《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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