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绩效,很多公司将绩效与员工的个人收入挂钩。 有些公司会和员工约定,公司发放贷款时,会根据绩效的多少,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
这就是销售人员中常见的“付费提成”制度。 该系统的优点是:
★ 提高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有利于防范员工与客户恶意串通、挪用佣金的风险;
★防止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产生坏账、坏账;
★实现财务管理系统财务账目同步
在这种制度下,只有当销售货款到达公司账户后,公司才向销售人员支付相应的佣金。
如此一来,一些企业可能会形成一个观点:
在“付佣金”制度下,如果销售人员辞职,销售货款尚未到账,佣金会不会拿不到? 这些做法会带来法律风险吗?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1 约定时间未到,佣金支付怎么办?
2012年8月下旬,李勇加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他的工资为月薪加提成,月薪为每月4000元,提成工资根据李勇的销售业绩确定。
五年后,李勇的劳动合同到期,他辞职了。 他希望公司能在2014年7月和2014年8月付清他的销售佣金,然后再辞职。
不过,公司告知他,7月、8月的业绩提成共计11亿元,但其中三笔销售款尚未到账,对应的提成为2亿元。 十亿。
由于担心辞职后可能难以获得剩余的使用费,李勇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的贸易公司向其支付剩余的使用费。
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和李勇均对李勇的销售业绩和应付佣金金额均无异议,但双方就付款时间发生了较大争议。
该贸易公司认为,劳动协议和公司《销售人员佣金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佣金应在销售款项到账后的次月10日由公司支付。
由于李勇还有三笔销售贷款尚未到账,相应的2亿元佣金尚未到支付时间,公司有权不支付。
但仲裁庭认为,员工在职期间,按照劳动协议和公司制度规定,在收到销售贷款后,公司可以领取佣金工资。
但李勇是一名离职员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他的提成应一次性支付,他不能等到销售收入到账后才领取。
双方协议及公司内部制度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向李勇支付了全部使用费。
2 关于佣金制度,需要注意什么?
综上所述,从企业运营的角度来看,销售人员的管理,特别是销售人员的薪酬管理,是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提成薪酬制度。
但在法律风险控制方面,对于佣金工资制度,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或签订劳动协议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注意明确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和佣金估算方法
实行佣金制,除了明确员工的工资形式属于“佣金制”外,企业还应明确规定佣金的估算基数、佣金比例、佣金支付时间和佣金比例等。相应的估计方法。
②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员工销售业绩
无论企业实行“付费提成”还是“约定提成”制度,都应加强监管,严格审核员工的销售业绩,防止员工通过签订虚假协议挪用佣金,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同时,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协议中明确规定,当员工通过虚假协议挪用佣金时,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退还已支付的佣金,从而避免因解雇违纪员工而给公司本身带来的法律风险。
③完善终止或中止劳动关系的相关程序
建议企业完善相关辞职程序,并在员工最后一个工作日付清所有稿费。 如需延期付款的,可就剩余特许权使用费重新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付款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
这时,双方可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的某个时间支付佣金,也可以继续以销售贷款到账作为支付佣金的前提。
如果此时双方仍将公司预付款作为支付佣金的先决条件,则可视为员工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置,这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且公司履行合同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④ 将委托制度写入规章制度,并履行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
提成制度是薪酬制度的一种,与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企业制定或变更佣金制度时,应像其他规章制度一样,通过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合法有效。
易法通友情提醒:遇到法律问题,请先咨询律师,抓住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易法通7×24小时随时在线,法务1对1快速响应,高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供稿:易发通法律咨询)
请登录之后再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