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爱美的王小姐,在温岭城东街的一家美容院,花1万元,申请了美容年卡,并同意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供美容服务。今年1月5日,王女士因工作调动离开温岭。她不能继续使用她的美容卡,她的美容服务毫无用处。于是,她联系美容院要求退卡,并表示会少退2000元的违约金,但美容院认为王女士在申请卡时,已经签了消费协议。与美容院约定,美容活动计划不予退还,故不予退还。只同意王小姐可以将美容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美容院提供同样的服务。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消保人员认为,《消费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告示、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得使用标准条款和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美容院与王小姐签订了不能退款的协议,协议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条款本身是违法的,不受保护。”最终,在消保人员的调解下,美容院同意给王小姐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
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推荐办卡消费时,应理性对待,避免盲目冲动。在消费过程中,应要求经营者将相关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如遇到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合同,也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权利。
美容院经营者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法规,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纠纷时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