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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志玲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权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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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林志玲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姓名权,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其权益。

    据了解,为推广与林志玲同名的“林志玲品牌”彩妆护肤品,“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就越好” !” 》《点亮护肤品的八项“黄金法则”》《你做到了吗?你的面膜可能是白色的!》等13张宣传图。

    原告林志玲认为,部分宣传图片和文字以林志玲的肖像为配图,并在产品介绍等宣传页面故意与林志玲建立联系,企图扩大影响力。公司的产品。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原告林志玲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停止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林志玲肖像权和姓名权。

    公开道歉。公司向林志玲道歉,发表书面道歉声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相同内容的道歉声明(道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连续30天。发表了同样内容的道歉声明。

    相关损失的赔偿。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共计22万元。

    目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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