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李湘吸脂后怎么瘦》、《芙蓉姐姐韩国整容前后照片曝光 林志玲看了后压力大》、“林心如鼻子变了疑似整容”和眼睛”……这些都是网上流传的文章,被法院认定侵权,相关公司和化妆品代理机构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除了一些与整形美容相关的宣传文章明确指出名人姓名外,此类文章中还大量出现未经同意使用的名人照片。侵权重灾区。
近年来,名人维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名人侵权案件的成功率是多少?有多少名人在维权路上坚持?法院对整形美容机构侵犯明星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出具了105份判决书。
据统计,在这些裁判文书中,共有52名名人(如下所列)为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打官司,均胜诉,共获得经济损失265万元以上。损失、精神损害抚恤金和其他赔偿。判决书提到的被告侵权单位74家,分布在全国20个省市,其中媒体单位12家,整形机构62家。其中,一家整形机构被7名明星同时起诉。
实际上得到补偿最多的明星是金巧巧。 2014年和2015年她分别起诉7家公司,共获得29.02万元,在诉讼数量和赔偿金额上均居首位。被称为“维权斗士”。
52星起诉74家公司胜诉,赔偿总额超过265万元
据澎湃新闻统计,105份裁判文书涉及侵权案件99件(其中一、二审判决2件6件),北京法院判决53件,其余52件分散在江苏、湖北、广东等地。
在这99起案件中,共有20个省市的74家公司和机构被52位名人起诉,均涉及整形广告侵权。包括12家媒体和广告公司,其余62家为医疗整形机构。广东和江苏最多,有13家公司被起诉。
在维权的 52 位名人中,有 47 位提到了他们的具体姓名。女明星占绝大多数。男明星只有两位:贾乃亮和温兆林,分别获得了3.6万元和6万元。元赔偿。
在这 99 起案件中,被告败诉率为 100%。近30%的整形美容机构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从澎湃新闻汇编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结果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要求整容机构和企业停止侵权,并在侵权网站或公共报纸上道歉,以消除社会影响。另一种是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慰藉费用。
据统计,上述74家单位在删除侵权文章或道歉的同时,共支付明星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265.3729万元。
其中,公司被明星起诉多达7次,随后公司败诉,向7名女明星支付侵权赔偿金共计30万余元。
据统计,名人提起诉讼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未经授权将其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其肖像权;读者产生不良联想,从而降低社会评价,侵犯其名誉。名人的诉求一般是要求侵权机构道歉和赔偿。索赔金额从3万到60万多不等,最终得到4000到10万元不等的赔偿。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的一项判决中,著名女演员林心如利用自己的照片宣传计划生育、整形美容、药品等医疗服务和产品,是最高诉求。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总额6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害2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2万元。
判决书显示,林心如201年在江苏、天津、湖北、北京打了4场官司4、2015年,最终获得18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作出的判决中,宜宾汉美门诊部擅自使用其网站上林心如照片为“世界女王”林心如被曝疑似变脸、《宜宾妙涛丰胸假货》Ti Yi不小心爱上你了?”、“治疗凹陷疤痕的价格”、“乳房萎缩怎么办?”四篇文章的图片被用于商业广告,林心如被判处10.1万元,是上述99起案件中赔偿金额第二高的案件。
实际上得到补偿最多的明星是金巧巧。 2014、2015年,她起诉了7家公司,从诉讼数量和赔偿金额上共获得29.02万元的赔偿。排在榜首的他们可以被称为“维权斗士”。
其中,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2014)三中民终字第00187号)显示,金巧巧的多张照片在网站上被用于“在注射隆胸、自体脂肪隆胸、韩国隆胸手术、自体脂肪隆胸手术、双眼皮修复、处女膜修复”等美容整形医疗手术的商业推广中,他终于吃到了苦果并处以 10.180,000 美元的罚款。
此外,李湘起诉5家公司,获得13.95万元赔偿,刘岩、林心如、伊能静、李小璐、熊乃金分别起诉4家公司。
澎湃新闻查询公开报道发现,杨颖、伊能静、李小璐等维权人士在接受“整容”质疑后,在媒体采访中均予以否认。与此同时,个别明星公开承认整容。比如,柳岩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自己服用过整容针,称“整容针确实会影响我的表情和演技,所以我现在已经放弃了。”判决书显示,柳岩的诉讼包括在《武汉整容针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恢复》一文中使用其在公司网站上的照片。
网上美妆软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仍可查到
整形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呈现出明显的网络特征。据统计,在提及具体侵权方式的99起案件中,90%以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其中大部分是整形美容机构的附属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和微博。方法类似。他们都擅自使用名人照片作为文章插图来宣传自己的整容项目。
判决书中提到的整形美容项目范围很广,包括隆鼻、除皱、丰胸、减肥、美白,从头到脚等等。
澎湃新闻复核判决发现,多家整形美容机构以无法认定某明星为图片人物为由提起上诉,称该明星无法认定为本案合格主体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整容机构提出上诉,称“网络艺术照片比比皆是”,且没有可识别为原告明星照片的特征,法院“应当将照片与“名人证件照对比”进行对比”,最终被法院驳回。
是否经过本人同意和是否用于营利性目的,是法院判断相关机构使用名人照片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两个条件。对整形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主要集中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上。一些整形美容机构试图通过“广告”宣传,将宣传内容包装成“新闻报道”,弱化利用明星图片进行商业宣传和盈利的目的,从而规避肖像权侵权风险。
“我知道芙蓉姐姐是怎么减肥的,你还不感兴趣吗?赶紧行动吧。” – 自2011年起,《去韩国整形外科网》发表了一系列关于芙蓉姐姐减肥的文章,随后文中分发了“芙蓉姐姐”整容前后的对比照片。 2013年,“芙蓉姐姐”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去韩国整形外科网”的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称使用照片的文章是“网络新闻报道”,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应视为侵犯肖像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美岛公司发布的文章、图片具有明显的广告内容和功能,应当认定美岛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驳回上诉请求。美道公司。 .
此外,在图片下方使用较小的字体标注“不涉及文字”等字样,也是整形美容机构在进行宣传推广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常用方法,但在判决中,不影响法院对相关整形美容机构侵权事实认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