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图)

2022-09-01 14:09:02 论坛: 行业头条 作者:胡萝北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网公开征求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 《条例》规定了化妆品原料、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管理,明确了具体法律责任。 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制原料、允许特定原料、使用原料清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根据保障公众健康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审定的化妆品新原料设立了观察期。观察期为自批准使用之日起4年。在观察期内,申请人应当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的产品的安全状况。观察期满后,如未发现安全隐患,该原材料将纳入废旧原材料管理。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使用限制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化妆品或超过保质期、丢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四种标注内容,包括明示或暗示的医疗效果;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特别指出,化妆品的功效声称应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声称产品已通过功效验证机构检测报告的,可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在声称功效说明的末尾标明“上述功效未经验证”字样。

化妆品广告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暗示消费者误解其功效。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告;仍继续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化妆品,并处2万元罚款。处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化妆品,最高处以货值5倍以上、货值10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化妆品许可证,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