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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标签新规终于来了,商家难“口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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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了来了,化妆品标签新规终于来了。

    6月3日下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基本上都已经落实了,“新规也差不多完成了”。

    公告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此前申请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标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 《办法》规定和要求。

    01 概念加法被严厉打击,商家打招呼难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要求,化妆品的中文标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应同时注明境内负责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

    (五)所有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条款;

    (八)如何使用;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其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在销售包装的可见面上标明化妆品所有成分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并以“配料”为引导语言引出,并根据产品中的每一种配料,按配方中含量的降序排列。

    如果配方是以复合或混合原料形式填写的,应以配方中各成分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排序和判断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以暗示含有特定种类原材料的词语作为商品名称。如果产品配方中含有此类原料,则销售包装应能看到使用目的。注:如产品配方不含此类原料,应在销售包装的显眼面明确标明产品不含此类原料,相关词语仅作为品牌名称使用。

    如果使用特定的原料名称或表示原料类别的词汇,应与产品配方成分一致,产品中原料的功效应与产品功效声称一致。

    这意味着护肤品的“概念性”添加有望起到补救作用。

    在此之前,一些商家炒作一种成分的功效,添加某种根本达不到效果的成分,误导消费者。规定出台后,商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毫无根据地自吹自擂,产品的功效将取决于成分的用量。

    此外,《办法》还规定,化妆品的中文名称不得以字母、拼音、数字、符号等命名,不得以注册商标、标示防晒指数、色号、序列号、或必须使用其他字母、拼音、数字等。 、符号等。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如使用字母、拼音、数字、符号等,其含义应在产品销售包装的可见面上进行说明。

    这意味着商家不能再用“知识贫乏”来欺骗消费者。标签不仅要让消费者看得清楚,而且要易于理解。

    02 “医疗”宣传再次被禁!专家背书无效

    同时,《办法》对化妆品标签上禁止标注和声明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

    禁止使用医学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学效果和效果的词语或批准的药物名称来说明或暗示产品具有医学效果。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绝对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描述;使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暗示词、字母、拼音、数字、符号等。暗示医疗效果或进行虚假宣传。

    禁止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请的专家的名称、形象作为证明或推荐。

    这意味着化妆品的医学推广从标签管理开始受到严格控制。

    此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其中特别重申了“药妆品”、“药妆品”和“药用护肤品”的概念,监管态度是明确:明确指出中国不存在“药妆”的概念,宣传“药妆”、“医用护肤品”等“药妆”的概念是违法的。

    但这种行为在市场上仍屡禁不止,不少门店甚至设立“医疗器械专卖区”,企图混淆“机器品牌”、“医用护肤品”、化妆品。

    现在,通过消除化妆品标签的做法,这种混乱局面有望得到控制。

    03“说明”更详细,样品也在监督中

    从这个新规来看,无论是从名称的要求还是宣传的约束,都可以感受到化妆品标签的管理更加细致和广泛,几乎“应有尽有”。

    除了规范规格正常的化妆品标签外,对于赠品、换样等产品的标签也有新规定。

    《办法》指出,当销售包装包含多个单独包装的产品时,每个单独包装应标明单独的有效期,销售包装可见面上的使用期限应以使用情况为准。最早过期的独立包装产品。标明有效期;也可以单独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有效期。

    本《办法》适用于以免费试用、赠送、交换等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化妆品标签。

    也就是说,以后不卖的中小化妆品也必须有明确的内容标签,甚至附带产品说明书,这就意味着来路不明的中小化妆品流通在市场也可能发挥一定的标准。 .

    “我怕化妆品说明书会成为标准。”业内人士感慨地说:“有些公司可能要增加打码设备。”

    据悉,《办法》发布后,对“新”产品给予近一年的过渡期,对已注册或注册的“老”产品给予近两年的过渡期。归档。

    《办法》还明确,《办法》实施后,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规定情形的化妆品标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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