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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与签订纤体瘦身服务协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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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7月18日,孙先生与(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瘦身服务协议(期限为2010年7月18日至2011年1月18日),孙先生选择了A公司提供价值10万元的尊贵治疗,所有治疗的单价将在卡中扣除15%的折扣。 A公司也向孙先生发表声明称:如因个人原因瘦身治疗失败或进展缓慢,不能配合公司安排,公司概不负责,不予退款。平衡或保持它。有权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孙某在声明上签字确认。

    随后,孙先生分两期向A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于2010年7月19日至31日在A公司多次接受相应的减肥治疗服务。后来,孙某因减肥失败,不再在A公司接受减肥治疗。

    孙某与签订纤体瘦身服务协议(图)

    之后,孙先生以A公司收取服务费且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A公司应该还给他9万元。

    孙某与签订纤体瘦身服务协议(图)

    法院认为,由于孙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修改或解除合同未经授权。因此,Sun 的主张被驳回。

    孙某与签订纤体瘦身服务协议(图)

    孙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形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店铺通知等内容,内容无效。虽然在 Sun 签署的服务协议和声明中注明 Sun 按照 A 公司的安排放弃或不接受服务,但不退还任何费用,但该协议是公司预先印制的格式条款A、服务 协议和声明的内容仅对Sun的权利进行限制,对于A公司未能达到服务效果是否应承担责任没有约定。

    孙某与签订纤体瘦身服务协议(图)

    显然,A公司没有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Sun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服务协议和声明中约定Sun放弃服务且不退还任何费用明显加重了Sun的责任,排除了Sun的权利。因此,确定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和声明无效。但在本案中,孙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A公司从孙某垫付的10万元垫款中扣除3.18万元的服务费和2万元的违约金后,必须向孙某退还4.82万元。

    现在健身卡、美容卡、美发卡大部分都涉及预付费消费。一些门店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设立自己的格式合同来约束消费者,同时逃避自己的责任。这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典型。庭审中,法院指出店主应承担订立霸王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并明确了消费者因违约承担的责任,判决公正、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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