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放宽”医疗器械审批注册程序。机构和医务人员。
全面推行就医电子登记管理,将体检等服务委托给独立的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设立二级审批执业登记和下级医疗机构。妇产科医师从医疗机构到医生护士的“一证”“两证合一”不再受制于审批和注册。
1. “我可以在家申请注册吗?”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推行电子报名管理。
国家卫健委要求包括中医药主管在内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推进电子挂号管理改革,要求2018年6月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电子挂号管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各级部门要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北京于2018年4月底完成电子登记全覆盖。此后,北京的医疗注册申请流程变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医疗注册申请材料,医疗机构在线确认、行政部门网上受理材料、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证与反馈、医疗机构电子挂号审批等全流程服务。全国电子注册全覆盖后,可能与北京的申请流程类似。
另外,《通知》指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电子登记管理和国家卫生健康局制定的制作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卫生委员会。
2.“病人要第三方机构诊断,挂号真的很麻烦!”
优化医疗机构医学科目注册。
《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的医学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用消毒供应中心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学消毒供应和其他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对象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对象后注明“协议”。
3.“我想开一家医院,谁来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将促进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但医疗机构的命名需要规范。
《通知》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该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以便利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常执业和经营。
也就是说,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下,部门间信息的及时交流,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证明材料提供了便利。
4.“经过医疗机构批准,还需要证明‘我是我’吗?”
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行政部门在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信息。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提供证据。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
5. “有了批准函,就得申请许可证,真是麻烦。”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立“两证合一”审批和执业注册。
《通知》指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医疗机构设立批件》,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注册时间。
“两证合一”审核没有放松。申办者在申请执业注册前,应就设立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及对周边地区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区位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等。 、床位数、医疗机构设备。设施等
申请执业注册时,申请人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报送和审核材料。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将审核结果及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以上政策,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诊中心、急诊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不包括机构。
6.“我是妇产科医生,但我需要两个证书才能正常工作。”
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妇幼保健技术考试证书合并。
《通知》指出,妇产科医师在通过妇幼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将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添加到医师执业证书中,并不再单独颁发妇幼保健技术评估证书。 .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我们将继续优化医疗领域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发挥健康产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审批服务便民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登记管理改革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生、护士电子挂号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保”改革的重要抓手。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18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电子登记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电子登记管理情况和国家卫健委制定的生产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优化医疗机构医学科目注册
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用消毒供应中心或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和检测服务。病理诊断。 、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对象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对象后注明“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县医协的牵头医院应当达到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具备体检、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该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以便利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常执业和经营。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立“两证合一”审批和执业注册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台湾地区卫生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准发给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立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在执业登记时核发。申办者在申请执业注册前,应就设立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及对周边地区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区位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等。 、床位数、医疗机构设备。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当提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验资证明除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公开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并按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妇幼保健技术考试证书相结合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妇产科医师应当增加母婴保健相关内容。婴幼儿保健技术服务以医师执业证书为准,不得单独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审批工作。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将结合实际出台详细、详细的配套实施细则。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 年 6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