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拿到了预付消费卡,成为美容院会员,却在2月9日去美容院做美容,商家不但不同意使用消费卡,还提出“不要打折”,让我家住在上虞区。于女士“受伤”了。好在上虞区消保部门及时介入,余女士退还了多付的700元。
据报道,余女士的消费预付卡是去年初发行的。于女士说,当时办理消费卡是因为商户充值5000元可以享受30%的优惠。
2月9日,正月初十,余女士照常来到这家美容院进行美容护理。 “可能是因为春节期间生活不规律,我脸上长了很多痘痘。”于女士告诉记者,她这次做的美容主要是祛痘。
结账的时候,收银台的工作人员说,于女士的消费卡不能用,只能现金支付,不能打折。原因是现在是春节,大家都这样。
女士。于听到她的30%折扣卡没有使用时非常生气。她觉得,在申请消费卡的时候,商家并没有告知春节期间消费卡不能使用。而且,现在是正月初十,国家法定的7天假期已经过去了。企业不应该这样做。不过,尽管于女士嘴巴破了,美容院还是坚持自己的做法,工作人员也提出了很多理由:春节期间消费者增多,劳动力工资上涨,劳动力短缺。美容院的技术人员导致成本急剧增加。
不幸的是,余女士无奈支付了1000元才脱身。回到家后,余女士越想越觉得自己付出了“冤枉钱”,于是向上虞区消保部门投诉。
很快,上虞区消保委百官分会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美容院的理由站不住脚,人工成本的增加也不能转嫁给消费者。于女士要求30%的折扣,因为在申请消费卡时,美容院没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规定春节期间不能使用美容卡,也没有在消费上注明春节期间不能使用的卡。消费者应该有消费的知情权,而商家的做法无疑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消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下,美容院的工作人员知道自己错了。一方面,他们同意向余女士道歉,另一方面,他们同意收取 30% 的折扣。目前,于女士已收到美容院退还的700元。
“春节、国庆等节日期间充值消费卡被截断的投诉越来越多,消费者在申领消费卡时,应了解是否与商户签订了合同,是否相关节假日可以使用消费卡,如未签订相关合同,消费者应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虞区消保委百官分会工作人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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