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法官:
湖南人人律师事务所受刘雪梅委托,担任刘雪梅诉孟丹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本案进行了大量调查。现在我们结合本案的具体证据和相关法律。,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预计将被采纳。
一。本案应认定为因医疗美容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原告在被告开办的白领美容院进行祛斑美容的事实。
2006年5月,原告在湖南农业大学读书期间,原告和几位同学经常在被告开的白领美容院购买日常化妆品。由于原告脸上有胎记,被告后来告诉他自己有美白祛斑产品,并保证能达到去除脸上胎记的目的。因此,原告花了980元从被告开的白领美容院购买了一台。一个疗程的祛斑美容产品,在被告人处进行医学美容治疗,随后发生了一起汞中毒事故。被告在与谢洪亮的谈话中承认了原告向被告购买祛斑美容产品并进行了医学美容治疗的事实,并承认了原告因汞中毒住院的事实。而我们提交给法院的三份调查笔录也可以补充。
2、被告人的祛斑美容行为应当认定为医学美容。
医学美容是利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侵入性和渗透性的医疗技术方法来重塑或修复一个人的外貌或身体的各个部位。例如,美容院开展的丰胸、纹眉、去眼袋、下巴美容、隆鼻、穿耳洞、改善面部轮廓、祛斑美白等服务,都属于医学美容。医学美容有问题的美容院,或称美容医学,是一门以人形美容理论为指导,采用手术或非手术医疗手段,直接维持、修复和重塑人体之美,从而增强人体之美的科学。人类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以新兴医学交叉学科为目的。它是一门以多种临床学科和一些非临床学科相互交织、应用为特点的新型医学学科。医学美容研究的对象是人体之美(即人体之美)和维持、修复、重塑人体之美的一切医疗技术和设施的基本理论。生活之美是指化妆护肤、美甲、足浴等简单的行为。
由以上分析可知有问题的美容院,被告对原告的祛斑美容行为已经符合医疗美容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医疗美容行为。根据我国2002年实施的《医美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医美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医学美容科为一级诊疗学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学科。被告的祛斑美容业务属于美容皮肤科,但被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具备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治医师和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相应资格。人员,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十六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实施,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者设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然而,被告人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如果被告具备相应资格并依法从事整容行为,原告就不会发生今天的事故,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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